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官方文本: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 18 号,2024 年 5 月 20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4 年第 15 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2025 年 2 月 12 日签署公布,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全文 20 条,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27 项,规定自行审计与保护部门要求审计两种情形、处理超过 1000 万人个人信息的处理者每两年至少审计一次、专业机构回避与不得转委托等规则。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官方文本: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 18 号,2024 年 5 月 20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4 年第 15 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2025 年 2 月 12 日签署公布,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全文 20 条,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27 项,规定自行审计与保护部门要求审计两种情形、处理超过 1000 万人个人信息的处理者每两年至少审计一次、专业机构回避与不得转委托等规则。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令第25号《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于2026年6月26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6年第14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7月22日签署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22条,将“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界定为处理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并就处理规则、告知同意、合规审计与影响评估、个人信息出境、不予处罚与从轻情形作出简化安排。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官方文本: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 13 号)、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确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订立、备案与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义务。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官方文本: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 16 号,2024 年 3 月 22 日公布并施行;调整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适用门槛(个人信息 100 万人)、明确五类免予申报情形。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官方文本:2025 年 3 月 14 日公布、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义务、传播平台核验提示义务,并禁止提供去除标识的工具。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官方文本:2023 年 7 月 13 日公布、2023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确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备案、训练数据、内容标识与安全评估义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官方文本: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 11 号,2022 年 7 月 7 日公布、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确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申报门槛、评估程序与法律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