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本说明(可核验)
项 内容 文件 第 14365 号行政令,2025 年 12 月 11 日签署 官方刊登 《联邦公报》90 FR 58499(第 58499–58501 页),2025 年 12 月 16 日刊登(文件号 2025-23092,2025 年 12 月 15 日 11:15 递交) 译本性质 无官方中文文本。本译文由本网译据《联邦公报》官方英文全文逐节译出,为非官方译本、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层级体例 节用"第 N 节",款用"(a)(b)(c)(d)“并另起段,项用”(i)(ii)(iii)(iv)“各自成段 法条编号 47 U.S.C. 902(b)、47 U.S.C. 1702(e)-(f)、15 U.S.C. 45 等编号逐字保真 官方原文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5/12/16/2025-23092/ensuring-a-national-policy-framework-for-artificial-intelligence 性质提示 本件是行政令,不是国会立法;第 8 节所述"立法建议"属提案,不得与已生效法律混同 核对记录 2026-09-24 以《联邦公报》官方纯文本全文(90 FR 58499-58501)与仓库英文底本逐节核对,节号与法条引用逐处一致
第 14365 号行政令
确保人工智能的国家政策框架
依宪法与美利坚合众国法律赋予我作为总统的权力,兹命令:
第 1 节 目的。 美国在人工智能(AI)领域的领导地位,将在诸多领域促进美国的国家安全与经济安全及其主导地位。依据 2025 年 1 月 23 日第 14179 号行政令(《消除美国人工智能领导地位的障碍》),我撤销了前任使这一产业陷入瘫痪的企图,并指示本届政府消除阻碍美国 AI 领导地位的障碍。本届政府已为推进该目标做了大量工作,包括更新现行联邦监管框架,以消除障碍并鼓励 AI 应用在各行业得到采用。这些努力已为美国人民带来巨大利益,并在全国促成数万亿美元的投资。但我们仍处在这场技术革命的最初期,并且正在其中与对手展开争夺优势地位的竞赛。
要取胜,美国 AI 企业必须能够自由创新,不受繁琐监管的束缚。但各州过度的监管阻碍了这一要务。第一,逐州监管按其定义必然造成 50 套互不相同的监管制度的拼图,使合规更为困难,对初创企业尤其如此。第二,州法越来越多地要求实体将意识形态偏见嵌入模型。例如,科罗拉多州一项禁止"算法歧视"的新法,甚至可能迫使 AI 模型为避免对受保护群体造成"差别对待或影响"而产出虚假结果。第三,州法有时不被允许地将其规制扩及州界之外,侵犯州际商业。
本届政府必须与国会共同行动,确保形成一套负担最小的国家标准——而不是 50 套互不协调的州标准。由此形成的框架必须禁止与本行政令所定政策相冲突的州法。该框架还应确保儿童得到保护、审查制度被防止、版权受到尊重、社区得到保障。经审慎设计的国家框架可以确保美国赢得 AI 竞赛——我们必须如此。然而,在该等国家标准出台之前,本届政府必须采取行动,以遏制各州陆续出台的、威胁扼杀创新的最繁重、最过度的法律。
第 2 节 政策。 美国的政策是:通过一套负担最小的 AI 国家政策框架,维持并增强美国在全球 AI 领域的主导地位。
第 3 节 AI 诉讼特别工作组。 自本行政令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司法部长应设立一个 AI 诉讼特别工作组(下称"工作组”),其唯一职责是对与本行政令第 2 节所定政策不一致的州 AI 法律提出挑战,所持理由包括:该等法律不被允许地规制州际商业因而违宪、被现行联邦法规优先适用(preempted),或在司法部长判断下属其他违法情形,并酌情包括依本行政令第 4 节所认定的法律。工作组应就不时出现的应予挑战的具体州 AI 法律,与 AI 与加密事务特别顾问、总统科技事务助理、总统经济政策助理以及总统法律顾问兼助理进行磋商。
第 4 节 对州 AI 法律的评估。 自本行政令作出之日起 90 日内,商务部长应依其在《美国法典》第 47 编第 902(b) 条(47 U.S.C. 902(b))下的职权,与 AI 与加密事务特别顾问、总统经济政策助理、总统科技事务助理以及总统法律顾问兼助理磋商,公布一份对现行州 AI 法律的评估,认定与本行政令第 2 节所定政策相冲突的繁重法律,以及应移交依本行政令第 3 节设立的工作组的法律。该对州 AI 法律的评估至少应认定:要求 AI 模型改变其真实输出的法律,或者可能迫使 AI 开发者或部署者以违反第一修正案或宪法任何其他规定的方式披露或报告信息的法律。该评估还可以另行认定符合本行政令第 2 节所定政策、促进 AI 创新的州法。
第 5 节 对州资金的限制。
(a) 自本行政令作出之日起 90 日内,商务部长应通过商务部负责通信与信息的助理部长,发布一份政策通知,规定各州在何种条件下有资格获得"宽带公平接入与部署"(BEAD)计划项下的剩余资金——该资金系经本届政府"交易利益"(Benefit of the Bargain)改革所节省——并符合《美国法典》第 47 编第 1702(e)-(f) 条(47 U.S.C. 1702(e)-(f))。该政策通知必须规定:具有依本行政令第 4 节所认定的繁重 AI 法律的州,在联邦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没有资格获得非部署类资金。该政策通知还必须说明:碎片化的州 AI 监管格局如何威胁损害 BEAD 资助的部署、依赖高速网络的 AI 应用的增长,以及 BEAD 提供普遍高速连接这一使命。
(b) 行政各部门与机构(下称"机构")应与 AI 与加密事务特别顾问磋商,评估其裁量性拨款项目,并确定各机构是否可以将此类拨款附设条件:要求各州或者不制定与本行政令政策相冲突的 AI 法律(包括依本行政令第 4 节认定或依第 3 节被挑战的任何 AI 法律);或者——对已制定此类法律的州而言——要求该等州与相关机构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承诺在其接受该裁量性资金的项目执行期内不执行任何此类法律。
第 6 节 联邦报告与披露标准。 自本行政令第 4 节所述认定公布之日起 90 日内,联邦通信委员会主席应与 AI 与加密事务特别顾问磋商,启动一项程序,以决定是否对 AI 模型采用一项可优先适用于相冲突州法的联邦报告与披露标准。
第 7 节 优先适用于要求 AI 模型从事欺骗性行为的州法。 自本行政令作出之日起 90 日内,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应与 AI 与加密事务特别顾问磋商,就《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依《美国法典》第 15 编第 45 条(15 U.S.C. 45)对不公平与欺骗性行为或做法的禁止如何适用于 AI 模型,发布一份政策声明。该政策声明必须说明:在何种情形下,要求改变 AI 模型真实输出的州法,被《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关于禁止从事影响商业的欺骗性行为或做法的规定所优先适用。
第 8 节 立法。
(a) AI 与加密事务特别顾问与总统科技事务助理应共同拟定一项立法建议,建立统一的 AI 联邦政策框架,以优先适用于与本行政令所定政策相冲突的州 AI 法律。
(b) 本节(a)款所要求的立法建议,不得提议优先适用于与下列事项有关的其他合法州 AI 法律:
(i) 儿童安全保护;
(ii) AI 算力与数据中心基础设施(一般适用的许可改革除外);
(iii) 各州政府的采购与对 AI 的使用;以及
(iv) 另行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 9 节 一般规定。
(a) 本行政令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门或机构或其负责人的职权;或
(ii) 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与预算、行政或立法建议有关的职能。
(b) 本行政令的实施应符合适用法律,并取决于拨款的可获得性。
(c) 本行政令无意且不会创设任何实体上或程序上的权利或利益,使任何一方得以在法律上或衡平法上对美国、其各部门、机构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主张强制执行。
(d) 本行政令的公布费用由商务部承担。
白宫,
2025 年 12 月 11 日。
译注
- 术语对照:State law=州法;preempt/preemption=优先适用;onerous=繁重;discretionary grant=裁量性拨款;non-deployment funds=非部署类资金;Policy Notice=政策通知;performance period=项目执行期;First Amendment=第一修正案;interstate commerce=州际商业。
- 第 3 节"unconstitutionally regulate interstate commerce"直译为"以违宪的方式规制州际商业";译文作"不被允许地规制州际商业因而违宪"。
- 第 5 节"Benefit of the Bargain"为白宫对 BEAD 计划改革的政策名称,保留英文并括注。
- 官方文本末尾无正文再注;"(Presidential Sig.)“为《联邦公报》版式标记,不属正文,未译出。
- 本译文由本网译,非官方,仅供参考。